新能源发展前景和趋势

2024-11-13 05:50:05   阅读量: 来源于:九游会老哥·J9俱乐部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这部法律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能源法》,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提出的“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精神,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首先,优化能源结构,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其次,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三是,对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专门规定。

  五是,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明确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我国国情、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和能源发展实际, 《能源法》回答了能源领域发展✅的方向、目标、原则,规定了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系统指导我国能源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方向、重要原则和重✅㊣点任㊣务,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在管理与监管领域, 《能源法》赋予了政府部门相应的管理(宏观)和监管(微观)权力,也对政府部门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未来很长时间内清洁能源的推广、监管将成为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能源应用方面, 《能源法》中明确规定公共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清洁能源;对经营、生产✅等用能企业设置相关义务性条款,不同企业需要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义务。这些都将加快终㊣端消费市场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的节奏、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医院、学校、酒店、交通、钢铁、水泥、化工、制造、养殖、种植㊣㊣等各行业高✅耗能企业发展㊣必须寻求㊣清洁、节能、节约、高效的能源替代解决方案,也必将带来更加庞大的清洁能源需求量。

  在能源供应和服务方面,电气化依然是能源发㊣展的主要路径,如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能源法》还提到: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这也预示着未来的能源服务将朝着综合、智能、高效、节能的大方向前进。

  《能源法》起草工作自2006年启动到今天正式通过,历经十九年数次易稿,这是因为能源立法错综复杂,涵盖㊣众多品种从开发、供应到利用的整个过程,涉及从政府、行业、企业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从清洁热水、到清洁热能,再到如今的综合能源业务,山西华业阳光业务发展始终与能源发展趋势、市场需求㊣保持同频,最能深刻感知能源发展的复杂性。以客户为中心,致力高效解决建筑、园区、城市的冷暖水电等综合用能问题,整合资源,集咨询、投资、设计、安装、施工、运维等一体系统化的整体服务,综合提供能源服务。

  第一条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新能源发展前景和趋势✅、热力、氢能等。

  第三条 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第四条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能✅源浪费。

  第五条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第六条 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九条 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第十六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规划。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源服务,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第三十九条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

  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

  第四十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

  第四十七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第四十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定期开展能源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能源应急能力。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第六十一条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二)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八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西华业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业阳光新能源”)位于世界闻名的晋商都会--太原,华业阳光新能源秉承“用清洁能源改变世界”的企业使命,“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竭尽所能、有始有终,致力于成为清洁能源的践行者,通过发展绿色、安全、可靠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引导社会转变对非清洁能源的依赖,专注✅于太阳能工程、空气能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及建筑一体化节能系统等城市清洁能源综合利用;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百年机遇面前,华业阳光新能源将充分结合国家方针政策,探索高质量的新能源项目,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延伸公司产业链,促进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力争将公司打造成为山西清洁能源开发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愿与社会各界同仁携手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为山西能源革命和资源转型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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